tel.jpg

贵州环境检测

新闻分类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8008599933

座机:0859-3293111(3669368)

传真:0859-3669368

邮箱:gzhxhjjc@163.com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富瑞雅轩小区旁

网址:www.gzhxhjjc.com

实用的环境检测基础知识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实用的环境检测基础知识

发布日期:2019-08-22 作者: 点击:

贵州环境检测为大家来介绍一些实用的环境检测基础知识


一、空气和废气监测

1、基本概念

1.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1.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越过的限值。

1.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1.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1.5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1.6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的接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认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界确定。

1.7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1.8等速采样

将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的排气流速相等。

1.9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气。

2、标准规定

2.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贵州环境检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2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2.3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GB16297-1996表1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GB16297-1996表2所列标准值。

2.4其他规定

2.4.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2.4.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2.4.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2.4.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 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 执行。

2.4.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2.4.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 级。

3、监测

3.1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3.1.2布点原则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2~50 m范围内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 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行业项目需再参考相应标准中的要求。

3.1.3采样频次和时间

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3.2排气筒废气监测

3.2.1布点原则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前文选取。

3.2.2采样频次和时间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3.2.3注意事项

注意安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

企业调查:所处区域,建设时间;

设备调查:排气筒高度,风机风量、功率,净化设施,污染物;

仪器操作:仪器使用说明;

参数测定;排气筒截面、烟温、烟湿、烟气、流速、流量。

二、贵州环境检测之噪声测量

1、基本概念

1.1等效连续A声级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1.2昼间等效声级、夜间等效声级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1.3昼间、夜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问”是指22:00至次1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1.4累积百分声级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10、 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问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奉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1.5背景噪声

厂界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2、标准规定

2.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l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2.3厂界噪声限值

厂界噪声限值见下表。

3、监测

3.1测点选择

应选在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3.2气象条件

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大于5.5m/s时停止测量。

3.3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被测企业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两部分。

3.4背景值修正

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10 dB(A)以上,若小于10 dB(A),则按下表进行修正。

三、水质监测

布点: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外排放口采样,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如:PH 、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

采样方法:根据监测项目确定;

采样体积:根据监测项目确定;

保存方法:根据监测项目确定。

四、相关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贵州环境检测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贵州环境检测

本文网址:https://www.gzhxhjjc.com/news/570.html

相关标签:贵州环境检测

最近浏览:

在线客服
分享 一键分享